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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高管花67万元购买的奔驰,今年投保了52万

一位女高管花67万元购买的奔驰,今年投保了52万元。被严重追尾后,差点被刮掉。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只赔24万元:按二手车市场价格评估。 “我两年前花了67万多块钱在奔驰4s店买了一辆有轨电车,本来开得好好的,一个月前在高速公路上追尾,差点被刮了,我不负责。4s店报的维修费和市场价一样高,公平吗?”近日,来自湖北武汉的36岁张女士向记者透露。触目惊心的追尾事故——“车头和车尾完全面目全非,3个安全气囊爆炸”。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曾在武汉一家公司担任高管。 2025年8月3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他独自一人从河南返回武汉,遇到d G0424京武高速黄陂段发生严重追尾事故。 “对方把我从中央车道撞到了紧急超车线,然后转身撞到了护栏,”他回忆道。 “车头和车尾已经完全认不出来了,三个安全气囊都爆炸了。”事故发生后拍摄的视频显示,车辆右后部严重缺失,电荷暴露。尽管电机暴露在外,但左后部也受损,前部也因撞击而变形。幸运的是,张女士只受了轻微脑震荡和擦伤。湖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表示,张女士没有责任,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理赔难——一辆67万元购买的汽车,今年投保了52万元,但对方保险公司全责却只赔付了24万元。 “我的车投保了超过今年3月52万元。八月份受伤了。为什么不能按照保额赔付?”张女士对此表示无法接受。理赔难度大,双方保险公司意见不一,而车子问题还是在4S店解决。无奈之下,张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位追偿。太平洋保险的工作人员解释道:“我们可以代位赔偿,但必须在人保财险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价值,后续向中国人保索赔时,对方不认可的部分可能无法追回。”该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找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车辆价值。事故责任方人保财险理赔员回应:由于张女士的车是从4S店转让的,有明确的过户记录,因此张女士的车是从4S店转让过来的,有明确的过户记录,因此张女士的车子是从4S店转让的,有明确的过户记录。 加州r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全损索赔只能针对二手车进行索赔。 “24万元是我通过报价系统查到的同型号二手车的市场价,但这个金额不是最终的。这个金额Aof本来可以商定的,但客户拒绝协商。”他强调,索赔是根据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的,而不是新车的。关于汽车的价格,“我们了解到客户想换新车,但我们不确定这辆车是否还在生产。”对于“试驾是否算二手车”的问题,人保理赔员表示:“车辆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变更,从单位车变成了个人车。我们主要考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业内人士——自己投保的话,就是自己的全险:我要多少钱投保,如果投了别人的保险,交多少钱,交多少钱:比如早上,你交多少钱? 10月2日0日,记者联系多家保险公司询问汽车保险,被告知车损险的保额是按照汽车的发票价格乘以损失系数计算的,不考虑汽车的状况。这就引出了张女士的经历——他在过去三年里花了近7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他买保险时,车损险标价为52万元,理赔时,他因保险公司的“多元化”问题而损失了24万元。针对这一情况,记者采访了保险行业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张女士遭遇“保多保少”、“金额减半”,这不公平吗?业内人士:张女士,她承保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人的主要责任方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者具有不同的价值尺度。张女士的抱怨是,她的认知基准是70万元左右的购车发票和52万元的保险费用。在他看来,这是官方对车辆价值的认可。他对损害不承担责任,却要承担“车辆价值减半”的后果,这违背了他对公平的直观认识。理算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的衡量标准是“公平市场价值”,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换句话说,保险赔偿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不是赚取利润。逻辑链条 上述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车辆转让→在法律上是二手车nd车→其价值需要根据二手市场的情况评估→同型号的二手车市场价格在24万左右→因此理赔相应调整。从承保人(太平洋保险)的角度来看,这就是“承保时的参考价值”,即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和损耗率确定保险价值。该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实际上暴露了车险行业的一个问题:承保时核定的保险金额(以及相应收取的保费)与事故发生时实际理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以本案为例,太平洋保险之所以不敢轻易“代位”全额52万元,是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庭上,这个“保险金额”很难作为“保险”的铁证。投保金额(太平洋保险)为“52万”,赔偿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估算的金额为24万,哪个更合理? 业内人士:目前车险理赔严重依赖所谓的“报价制度”来评估“实际价值”,这一制度能否准确反映每辆特种车辆(如作为测试 驱动)。行业需要更加细化、透明的估价标准,尤其是非标二手车。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有责任确保承保时核定的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预计实际价值。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超出部分无效”来逃避责任。承保过程中审慎价格核实的责任。否则,就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收取高额保费的嫌疑。 “保险金额”不一定等于“损失金额”。保险公司赔付第三方车损险的原则是“赔三实际损失”,即事故发生时汽车的价值是多少。但从以往的赔偿案例来看,对于“自己的保险公司”支付全部损失,法院更支持“按照保险单和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即投保多少、赔付多少。但对于“对方保险公司”的全损赔偿,由于赔付人与被保险人未达成合同关系,大部分赔偿都是以“实际损失赔偿”为主。律师声明——保险公司赔偿合法,但合法不等于合理。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废旧汽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含挂车、低速货车)中的旧车被嘲讽,办理登记手续是登记手续是登记手续是登记手续是登记手续是登记手续是登记手续是 注册程序是注册程序是注册程序是注册程序是注册程序是注册程序是程序是注册程序是程序是注册程序是程序是路径的程序。当它们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时完成。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测试车是通过4S店首次登记并转让的 页面转至张女士姓名,ch 符合二手车的法律定义。虽然车辆使用时间较短,但涉案车辆的权属发生了变化。此外,测试车用于4S店展示和客户试驾,通常会经历一定的磨损,进一步强化了其二手特性。因此,张女士购买的测试车应该属于二手车。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约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计算赔偿标准。本案中,张女士的车属于二手车,其实际价值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寿命、行驶里程、市场损失等因素。人保财险分析车辆价值e公司经过市场调研,按照二手车市场价格24万元结案,符合赔偿损失的原则。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费。虽然张女士投保的车损险金额为52万元,但保险金额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车辆的实际价值,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需通过申请鉴定等程序确定。综上所述,人保财险的结算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朱长江强调,“合法性并不直接等同于完全理性”。问题的关键是实际价值是否事故发生时车辆的 e 值得到了公平评估。女士可以向张女士询问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并有权要求人保财险解释其价值分析的具体方法和依据。他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事故发生前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作为谈判或诉讼的有力证据。朱长江建议:中国人保的张女士提供一份详细的市场评估报告,以验证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如果张女士不同意评估结果,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尽快对车辆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与人保财险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可签订书面协议确认赔偿金额nt。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地方政府向银保监会等机构投诉,并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最后的法律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通过上述渠道维权的过程中,张女士在保存证据时,必须保留购车合同、发票、事故认定证明、保险单以及4S店的维修报价单。律师还提醒大家,在购买试驾或二手车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扣款快的特点,为车辆购买充足的保险,才能更好规避潜在风险。同时,此事也值得保险监管部门重视,以建立更加精细、公平的行业评估标准。NT系统。来源:华商报 大丰新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郭飚 Un832